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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类船舶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 2003-01-29 )



  (记者 李承万)外经贸部日前发布公告,从2003年1月1日起,对18类船舶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其进口许可证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办公室签发。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18类船舶是:机动巡航船、游船等主要供客运的船、渡船;载重量超过10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成品油船;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成品油船;载重量超过15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原油船;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原油船;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船;容积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的液化天然气船;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船;可载6000标准箱以上的机动集装箱船;载重量在2万吨以上的机动滚装船;载重量超过15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机动散货船;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机动散货船;机动多用途船;其他非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机动捕鱼船、加工船等加工保藏鱼产品的船;拖船及顶推船;挖泥船;灯船、消防船、起重船等不以航行为主的船舶。
  同时外经贸部公告,部分旧船舶的进口许可证仍由外经贸部签发。这些船舶是:机动巡航船、游船等主要供客运的船、渡船,非机动巡航船、游船等主要供客运的船、渡船,冷藏船,其他非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机动捕鱼船、加工船等加工保藏鱼产品的船,非机动捕鱼船、加工船等加工保藏鱼产品的船,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浮船坞,灯船、消防船、起重船等不以航行为主的船舶。(摘自2003年1月24日中国船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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