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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报告

谭作钧:统一认识 明确任务 推动集团公司法律工作再上新台阶
——谭作钧总经理在中船集团公司第三次法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信息来源:《中国船舶报》2011-08-09

    8月3日,中船集团公司第三次法律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谭作钧总经理作了重要讲话,摘要如下:

    这次会议是中船集团公司成立以来的第三次法律工作会议,也是集团公司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召开的法律工作会议。如果说第二次法律工作会议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及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而召开的会议,那么这次会议就是集团公司研究部署后金融危机时代法律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后金融危机时代集团法律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们度过了极不平凡的一段时期。我想可以这样概括这几年:2008年是危机开始的一年,2009年是最严峻的一年,2010年是极其复杂的一年,今年是极其艰难的一年,未来还有一段更艰难的路要走。一方面,世界经济复苏步履维艰,另一方面,造船产能和航运市场结构性过剩矛盾更加突出,短期内很难改善,我们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要面临船价低、经济效益难以提高的沉重压力,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急剧增加。总之,后金融危机时代,船舶行业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给集团法律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去年,中国船舶工业抢抓机遇、攻坚克难,造船完工量、承接新船订单量、手持船舶订单量三大指标首次超越韩国,取得了全球第一的骄人成绩。然而,由于船舶工业具有与世界经济贸易、航运市场高度相关且相对滞后的特点,而且我国船舶70%以上为出口产品,对外依存度高,国际金融危机对船舶工业的影响在“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显现,我们面临的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更加值得大家警醒和关注。一是受劳动成本刚性上涨、钢材价格持续高企、人民币升值、货币政策收紧等因素影响,造船成本持续上升,盈利空间受到挤压。二是国际航运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全球范围造船产能过剩,造船市场竞争愈加激烈,船舶制造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三是造船企业手持订单量下滑,船企进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压力不断增大,特别是日、韩等国船舶工业均在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大力度开发高端船舶产品及海洋工程装备,抢占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市场先机。四是由于经济衰退所带来的航运市场不景气传导至船舶行业,导致船东不愿接船、要求延迟交船、变更船型甚至撤单等问题此起彼伏。
    中船集团作为世界第二大造船集团,主要客户大多分布在欧美国家,而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主要领域正是欧美国家。尽管集团公司严守“老船东、好船东、大船东”的原则,尽量把所受到的冲击降低到最小程度,但仍不可避免有大量的法律风险从潜在转为现实诉讼,法律纠纷呈上升趋势:从合同违约责任到侵权赔偿,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到技术含量较高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标的也从几十万、几百万美元到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一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也逐渐出现欧美客户因支付不能而面临破产重组的情况,造成我们的企业疲于应对。
    后金融危机时代,纷繁复杂的外部环境、市场需求的严峻形势、产能的结构性过剩、深层次矛盾凸显将是中国船舶工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必须要清醒认识到船舶工业,特别是我们的法律工作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突发多发、法律纠纷复杂多变、法律诉讼维权困难等新挑战。
    (二)不断加强的外部监管对企业法制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第一是来自国家层面、行业层面的立法监管更加完善。为规范船舶行业发展,近年来,一系列国家层面、行业层面的法规、制度相继出台。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既有上市公司、股份公司,也有事业单位,等等,性质不一,都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例如,集团公司所属的工业企业都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董事会,形成决策、管理、监督并行的体系。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内控制度,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运行制度和体系的建立等,都对我们进一步完善企业法规、制度体系,健全企业法律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二是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更加严格,包括来自财政、审计、国资、税务、证券等部门的监管要求不断提高。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国资委对我们的要求。2008年,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对中央企业提出了“三个100%、三个70%和两个基本”的法制工作总体要求。2010年11月底,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上讲了5个方面法律风险防范的新动向和7点新要求,并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提出第三个“三年目标”,这势必会在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基础上更加深入、更加实际、更加严格,对我们切实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法律机构,建立防范机制,建设专业队伍,推动法制工作不断上水平、上层次、上台阶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三是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来自国际的监管更加苛刻。更多、更严苛的国际新规则不断出台。比如,受低碳经济的影响,近几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出台的以CSR、PSPC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新标准、新规范,以及其正在制定的新船能效设计指数(EEDI)等,不仅直接影响到船舶工业未来的发展,给当前手持订单船舶的顺利交付也带来巨大压力。
    对比之下,我认为集团公司的法律工作与外部监管各方面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因此,我们要认真理解和深刻把握外部各方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监管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法制工作支撑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性和不断提升企业法制工作水平及服务能力的紧迫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企业的法制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企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日益增长的内在法律需求。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影响,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知名跨国公司,都面临客户违约、合同变更、产品责任、劳动关系、投资并购、业务退出等法律方面风险急剧增加的情况。有些知名跨国公司甚至将法律风险视为对企业发展影响最大的因素。比如IBM公司领导人就认为“法律风险是一个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因而非常重视对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集团公司在中国船舶工业快速崛起的过程中,三大造船指标已经连续5年居世界第二。随着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我们对法制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一是集团公司业务领域将从单一的以造船为主业向转方式、调结构、做优做强造修船及配套产业、积极拓展海工装备、尽快形成金融贸易物流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多业务领域拓展,势必会带来新的法律风险点。二是集团公司法律工作已从日常的合同审核、授权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逐步向投资并购、风险机制建立、应急预案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内部合规文化建设等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延伸。三是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和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在这些方面面临和存在的问题比较多,特别是蕴藏的法律风险比较大。整合成功则会做强做大,整合失败则会由盛转衰。在这个过程中,集团公司对高质量、全方位和全过程的法律服务需求尤为迫切。
    总之,在这样的严峻形势和我们的目标要求下,各单位对加强法律风险管控的需求日益强烈,对提升法制工作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迫切需要把法律管理工作模式从当前的粗放型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转变,做到企业行为延伸到哪里,企业的法律服务就跟随到哪里,企业的法律管理工作就建立到哪里。

    二、强化意识,明确方向,着力培育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企业合规文化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身发展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障。同时,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一个企业软实力的重要标志。
    (一)把握关键点,必须强化企业领导层的法律风险意识。
    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首先要强化企业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领导可以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必须要有敏感的法律意识。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领导同志接受了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但现在我们要求企业的领导同志必须要具备“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也就是说,作为企业领导,不仅要有敏感的风险意识,还要有驾驭和处理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分析近期集团公司一些案件发生的原因,不难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企业主要领导法律意识不到位、防控不到位引起的,当然也有一些是因为主要领导应对危机导致的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欠缺造成的。我要强调的是,有的领导同志嘴上天天讲法律,在决策时却忘之脑后;表面上依靠、尊重企业法律顾问,实际上却对法律顾问的意见置若罔闻。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的法律风险意识很滞后,在决策时往往轻视甚至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片面注重速度和效率,结果是“欲速则不达”,反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危害。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各单位都成立了法律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实际工作中有的却没有落实定期“议风险、谈风险、防风险”的机制,没有真正发挥法律风险防范领导小组的作用。
    同志们,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言行及法治意识直接影响着一个企业法制工作的进程,是企业法制工作的风向标。 后危机时代,企业领导同志必须树立“防范风险就是创造利润”的观念,从实现企业稳健经营、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法律工作对企业的重要意义,才可能形成自上而下重视法制工作、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用的良好氛围。
    (二)把握新方向,努力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
    国家有国家的法律,企业有企业的规矩。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的规章制度尚停留在防范对外生产经营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上,而忽视内部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企业员工是否照章办事。事实上,因企业自身行为违规而导致的风险不在少数。
    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为什么要提出合规的问题?可以这样讲,法律风险防范是法律部门的主要工作和职责,但合规管理就不单单是法律部门的事,而是每个部门、每个员工都必须遵守、必须践行、必须做到并且要做好的事,是需要所有部门协同配合和全体员工共同努力来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内外部规则,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或抑制风险发生的大事。守法诚信是企业的第一生命,违规经营是企业最大的风险。我们既要重视对违约风险的防范,又要重视对违规风险的防范。当前,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面临的违规风险表现得更为严峻。合规文化建设,简单来讲,就是要求我们不管外部环境如何变化,首先要把自己能做、应做的事情做好、做到位、可控制。同时,在应对不以我们意志为转移的外部冲击和影响时,能够形成一股合力,这也是一个企业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如何加强合规文化的建设,我认为还必须要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企业法律部门为主导,通过把要求制度化、把行为规范化,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固定的流程,把合规的理念、行为乃至习惯辐射到企业的每个领导、每个部门、每个员工。首先,要树立“风险防范,人人有责,从自身合规行为做起”的理念。只要企业中每个人的行为合乎规范,就可以把引发、诱发内部法律风险的几率降到最低。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严密防范风险发生。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必要环节,没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就会导致各种错误的发生。从国内的亚细亚集团倒闭、巨人集团衰败、“银广厦”案,到国外的巴林银行倒闭、“安然事件”等无不是由于其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所致。当前,集团公司的内控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有些部门和机构在设置上界限不分明、职责划分上有冲突,导致工作中推诿、扯皮的现象严重,由此而引发的风险时有发生。因此,各成员单位必须把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当作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最后,要充分发挥法律部门的核心作用。合规文化的核心离不开法制,所以,在加强合规文化的组织保证方面,要由各成员单位的法律部门来牵头,把合规文化的要求认真分解下去,把分工落实下去。通过合规文化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法制工作游离在外的现状,促进法律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
    同志们,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长远发展来看,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合规管理,不仅是政府和社会对中央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规范、平稳和健康发展的新趋势,更是企业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围绕核心,突出重点,全面提升集团公司法制工作能力和水平

    作为一个以造船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尽管法律工作不是中心,但必须要围绕中心;不做决策,但要服务决策。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起步之年,集团公司的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实现“三个狠抓”和“两个加快”,切实做好服务支撑,为集团公司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要狠抓目标落实。
    今年是国资委提出的第二个“三年目标”的验收年。经过过去3年的努力,我们的法律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和长足的进步。“三年目标”总结验收工作是对我们法制工作是否真正上层次、上水平的一次有力检验。
    各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三年目标”总结验收工作当成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各成员单位必须要按照国资委统一的验收标准和集团公司法律部门的统一部署,总结成绩和经验,查找不足和差距,加强整改,务求把各项指标的要求落到实处。集团公司总部也要加强工作指导,认真研究、分解和细化任务指标,加大“三年目标”落实和验收工作的督导力度,对照指标对成员单位进行考核,指导、监督和确保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要狠抓机制建立。
     “十二五”期间,集团公司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样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任何法律风险的发生都会影响集团公司“十二五”目标的实现。法律工作必须发挥出保障集团公司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这个作用的发挥,需要把握的一个核心,就是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要把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企业法制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任务来抓。
    一是必须要站在集团公司经营安全的高度来认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性,逐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真正实现“总法到位、机构完备、制度健全、流程合规、作用发挥”。二是必须要根据集团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和需求,牢牢把握法律风险发生的新动向、新特点和新趋势,把防控行为部署在前、警示在前,构建法律人员早谋划、早介入的工作机制,做到风险防范从苗头抓起。随着集团公司做强的步伐不断加快,重大法律纠纷也逐渐演变出高技术、高难度、复杂化等新特点,特别是去年集团公司范围内出现了数起和知识产权相关的重大诉讼案件。因此,当前我们还要把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作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三是要全面加强重大项目法律服务,严格审查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提前做好重大项目法律风险管控预案,形成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辨识、预防、控制、应对、评估的一套工作体系,特别要按照集团公司即将下发的《法律纠纷管理办法》,把重大纠纷诉讼管控工作抓好抓实。
    (三)要狠抓机构建设。
    过去的两年里,我们的组织机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我们的法律顾问人数仍然偏少,机构比例仍然偏低,法律顾问的能力、素质仍有待提高,还不能完全满足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狠抓机构建设。
    一是要牢牢把握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个重点,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十二五”期间,将是集团公司法律工作快速发展的阶段,法律顾问工作领域将快速扩展,工作层次将快速提升。健全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因此,首先,各单位一把手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质和内涵,切实抓好制度落实。目前,集团公司所有重要子公司已经全部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但更重要的是,要落实职责、落实待遇,切实让总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的重大决策当中去,要为企业总法律顾问提供充分施展才能的岗位和机会,从制度设计、流程管理、机制建立等方面切实落实好总法律顾问制度八项职责的要求。其次,要注重提高总法律顾问的履职能力,实现从咨询型、事务型向决策型的角色转变,彻底杜绝 “人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真正使法律顾问成为防范法律风险的“保护伞”,切实发挥总法律顾问“防火墙”的作用。
     二是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律机构和人员队伍的建设。要进一步健全法律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落实工作职责。要注重加快法律专业人员的培养,制定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业务培训,既要兼顾数量,更要重视质量;注重加大法律业务骨干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储备法律后备人才,构建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过硬的法律人才队伍。
    (四)要加快考核体系的建立。
    法律环境日益成为影响集团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法律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的一点在于是否建立了一整套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我们平时挂在嘴上的“领导重不重视、制度健不健全、机构完不完备、队伍有不有为、结果良不良好”等等标准,如何衡量?如何确定?就是要通过考核评价机制来说话。从今年开始,集团公司要全面加强考核、评价及问责工作,要对法律工作进行考核、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领导和人员进行问责,特别是要将各成员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到企业领导干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在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发生的预防、应对和处理方面,我的要求就是“只为成功想办法,不为失败找借口”。防微杜渐就要表彰,案件频发就要惩罚。同时,要强调的是,还要注重把考核评价机制与监督、内控、检查、抽查等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力地推动集团公司法制工作深入开展,确保集团公司上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五)要加快企业法律信息一体化平台的建设。
    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竞争和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在法律风险管控方面,必须借助现代的信息技术手段,才能实现风险管理的精细化和高效化,才能帮助我们的企事业单位提高法律风险的反应速度与应对能力。我们有些企事业单位的实践表明,信息化带动和提升法律管理效能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不仅实现了规范化管理,而且,高效、快捷、实用,真正有利于降本增效。因此,“十二五”期间,各成员单位要把加强法律工作的基础管理、打造法律信息一体化平台作为法制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落实。
    同志们,新的形势必然会带来新的问题,后危机时代,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速,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日益频繁,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手段不断变化,贸易摩擦不断增多,法律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发展与风险的关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努力提高集团公司法律工作水平,逐步构建适合中船集团公司的“纵向一体”式法制工作新模式,为实现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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